9月30日至10月6日,短短7天时间,南京、厦门、深圳、苏州、合肥、无锡、天津、北京、成都、郑州、济南、武汉、广州、佛山、珠海、东莞、福州、惠州、南宁共计19个城市先后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重启限购与限贷。
新一轮调控政策,有以下4类特点:
1、对外地人购房数量进行限制,如苏州、天津等。
2、加大购房首付款的比例,如北京规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对限购房屋的面积有所限定,如郑州市限购180平方米以内住房,而厦门市限购144平方米以下住房。
4、采取逐步加码的政策步骤。如郑州市在20天内出台政策两次。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城市与房地产经济研究室主任倪鹏飞表示,在本轮短周期回升阶段,由于资本助力投机投资在一二线核心城市间穿越,导致这些城市楼市过热加剧,考虑十一假期及之后是传统的购房热点黄金时间段,各地此时集中出台调控政策,不仅可以迅速消解市场情绪,也从实际上及时有效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从而稳定楼市,进而逐步实现过热市场的降温,让房价“刹车”。这轮楼市调控具有政策陆续出台和逐渐加码的特点,如果预期目标不到位,调控政策还会升级,以达到稳定市场的目标。
此外,19个城市集中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这肯定不是跟风,而是在高层全面施压下的集体动作。从出台政策的城市来看,其中主要以二线城市为主,而且基本都是前期房价涨幅较高的城市。从政策力度来看,这一次除了北京、深圳、合肥、苏州外,其他城市的政策力度远未恢复到2014年9月30日前。
限购政策的出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控制房价,虽然房价在短时间内可能还是很难下降,但涨幅会受影响,尤其是对投资性购房起到抑制作用。此外,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指出,当前全国核心一二线城市普遍采取“提首付降杠杆”的限贷方式,对于银行而言,是为了化解由于市场即将调整而带来的银行系统性的风险。
限购虽然不会使得房价急转下行,但楼市必然会受到影响。克而瑞数据显示,9月5日-9月11日厦门全市一手住宅成交119套,环比下跌91.5%。周成交面积17217平方米,环比下跌89.4%。业内人士表示,限购出台必然会让借机涨价的势头有所收敛,在短期内确实对投机行为起到抑制作用,接下来一段时间,一手房成交将非常低迷,市场迎来的可能是一个最黯淡的“金九银十”。因此,除了开发商营业额会受到影响,销冠、链家等线上线下中介机构下半年的交易量很有可能会同比下跌。
下面是19个城市限购细则:
南京: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厦门:厦门限制向三类家庭出售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这三类家庭分别是: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两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深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苏州:居民家庭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合肥:市区本地人限购2套;外地人购房需要1年个税社保或纳税;最低首付30%。一次购房记录的已结清,最低首付40%;一次购房未结清首付最低50%;本地人2套以上、没有纳税社保的外地人,不给买房;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停止三套房贷款;停止异地公积金贷款。
无锡: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北京: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成都: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郑州:在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内,对以下两种类型家庭,限制向其销售18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天津: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济南: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家庭用于购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60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本市户籍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不提供公积金贷款;本市户籍家庭已有三套住房的,暂不得再购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一套住房。
武汉:本地人购买第二套房首付50%,购买第三套房限贷;外地人购买首套房首付四成,购买第二套房限贷,购买第三套房限购。限购限贷范围为主城区和开发区,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广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佛山: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珠海: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东莞: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福州:对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对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福州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福州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福州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惠州: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南宁: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